南昌市都昌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市都昌商会是由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全市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的活动区域为南昌地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致力于南昌、都昌两地发展,服务于南昌、都昌两地社会经济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广大会员、维护正当权益、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发展水平、整合企业资源、提供指导服务、引导健康发展、加强内联外拓,努力发挥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服务会员企业,服务于国家大局。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南昌市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南昌市工商联(总商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云锦路508号东亚朝阳2号楼25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法、合理愿望、诉求和建议。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会员发展内外贸易、项目投资、资源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提高南昌都昌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在昌都昌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动员和引导更多的都昌籍企业或外地企业来南昌投资发展。 (六)积极响应南昌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做好南昌市拓展都昌产品营销网络建设工作,协助有意向回归都昌投资发展的都昌在昌企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七)承担政府和上级工商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在南昌经商创业的都昌籍(或与都昌有关)非公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合法的登记身份; (二)支持参与本会工作; (三)愿意向组织缴纳会费; (四)在昌都昌籍(或与都昌有关)企业或个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行为、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和培训;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刻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出席会员大会,审议大会报告、决议等;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力;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述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不退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名誉和良好形象; (五)积极支持和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 (二)一年内本人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设定;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审议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人,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或更换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55%。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是,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的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秘书长为选任制。 第三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增补会长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四十条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或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党支部书记、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年。 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独立于理事会之外,其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5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并监督执行;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可连选连任,但分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与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2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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