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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环节的印花税事宜
编辑:  来源:  日期: 2014-09-11

例A现在大量的企业改制,比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那么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的处理?如何避免多交税呢!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例B现在企业做大做强,经常会出现企业集团这类的大型集团企业,那么对于集团公司内的许多成员公司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企业集团是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同法人单位,内部各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或分公司与下属分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合同法》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我们认为同法人单位内部订立的合同由于其权利与义务均归集于同法人而非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应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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