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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变更需带什么资料?
编辑:  来源:  日期: 2014-09-11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规定: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规定: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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